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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6年第3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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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6年第3期要目
【理论探讨
1.数智时代企业数据商业秘密保护路径的效用与限度
林秀芹、王轩
2.数据价值理论认知反思与重塑
黄静怡
3.形式瑕疵与遗嘱真意:论电子遗嘱的效力
叶雅冰
【数字法治】
4.从行政资源到竞争工具:公共数据的功能演进与反垄断回应
叶明、商潇元
5.数据财产信息性占有的民法分析与理论建构
——以数据财产区块链登记的技术实践为视角
孙梦龙、杨震
6.平台规则的分层协作式审查模型构建
张震宇
7.数字平台互操作性的二元架构与反垄断规制新策
高严
8.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共有的产权界定问题研究
——基于交易成本的视角
刘强
9.风险社会理论视域下专利制度二元风险检视与治理
杨静
10.音视频编解码专利池许可的FRAND原则适用
蒋屹
【青年论坛】
11.动态竞争观下电子游戏规则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李瑾
12.我国劳动者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检视与调适
常春
13.商标临时保护制度的理论阐释与规范重构
——以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为分析对象
陈娜
14.作为数据利益协调机制的个人数据匿名化
——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数据利益平衡为中心
张宸瑜
【英文版】
15.The Path to Improving China's Copyright Limitation Rules in the Context of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Education: A Reflection on the Amendment of Article 35 of Japan's Copyright Law
Xing Hetong
【理论探讨】
1.数智时代企业数据商业秘密保护路径的效用与限度
作者:林秀芹、王轩(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中国矿业大学人文学院)
内容提要:数智时代,商业秘密制度对企业数据的保护效能存在理论认知与司法判断的双重张力。法理层面,该制度对企业数据资产的理论保护价值尚未得到充分厘清与系统化阐明;司法方面,数据开放、共享利用的特点,又显著增加了“秘密性”要件认定的难度。当前,借由解释论路径适度拓展商业秘密制度的适用空间,相比立法重构更具经济性与经验延续性。一方面,不应机械教条地认定“可部分获取”“公众所知悉”而当然丧失整体的秘密性;另一方面,应正视商业秘密的“易逝性”,即使采取技术保护措施,接触范围的扩大仍可能导致其秘密性灭失。此外,须警惕对企业数据的过度保护,尤其应限制行政与刑事手段的不当适用,以维护数智时代开放、合作的创新生态。
关键词:企业数据;商业秘密;秘密性;易逝性
2.数据价值理论认知反思与重塑
作者:黄静怡(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经济学与法学视野普遍将数据视为具有独立价值的资源性客体,并据此构建三项基本假设:数据具有独立价值、数据可积累与流通、数据保护即限制滥用。然而,建基于实体论预设的数据价值理论,忽视了其生成与运作中的社会性、结构性与权力性。从批判性视角出发,数据并非天然具有价值而是经由特定的技术和制度逻辑建构而来。以数据价值为依据所形成的制度设计,实质上强化了平台对数据生产与流通的结构性支配;以数据价值为导向的数据保护话语,也在治理实践中呈现出工具性偏向,反而加剧了数据秩序的不对称。因此,数据价值理论应被重塑,坚持结构性、关系性、过程性与嵌入性的基本原则,倡导建立关系型数据价值观,并推动制度设计回归治理正义与多元参与的规范目标,为构建公平正义的数据治理秩序提供理论基础与认知支点。
关键词:数据价值;结构性支配;关系型数据价值观;数据治理;治理正义
3.形式瑕疵与遗嘱真意:论电子遗嘱的效力
作者:叶雅冰(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电子遗嘱的效力认定应采遗嘱形式缓和说,通过实质审查保护遗嘱真意。法定的遗嘱形式要求不是遗嘱行为的成立要件或效力要件,而是遗嘱行为效力评价体系中的“莱单式”参考要素。电子遗嘱的效力取决于法定要式的立法目的是否实现。电子道嘱的形式瑕疵可通过证明力层面的“举重以明轻”规则或类推规则补正。若经辅助证据证明的意定要式足以实现法定要式的立法目的,法院可承认电子遺嘱的效力。电子遗嘱的形式瑕疵可通过电子触控笔的类书写功能、“提及纳入”规则、遗嘱人可识别的认证特征、哈希算法、区块链等新兴技术、远程见证和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补正。
关键词:电子遗嘱;形式瑕疵;遗嘱形式缓和;遗嘱效力
【数字法治】
4.从行政资源到竞争工具:公共数据的功能演进与反垄断回应
作者:叶明、商潇元(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经济时代,公共数据逐步由行政资源转变为竞争工具,其市场化开发利用在释放要素价值的同时,亦衍生行政权力异化与公益属性扭曲两类垄断风险。反垄断规制面临如下难题:主体身份混同引发规则适用困境、数据边界模糊妨碍支配地位认定、公益标准缺失与损害难以量化。鉴于此,有必要予以系统化回应:确立以行为效果为中心的规则适用机制;构建以数据控制力为核心的市场支配地位分析框架;完善损害证明标准与量化评估流程。以此实现公共数据领域公平竞争与公共利益保护的有机统一,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公共数据垄断;行政资源;竞争工具;行政垄断;反垄断法
5.数据财产信息性占有的民法分析与理论建构
——以数据财产区块链登记的技术实践为视角
作者:孙梦龙、杨震(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霍菲尔德分析法下的权利束解构理论与模块化理论下的数据财产建构理论为数据财产“信息性占有理论”搭建了法理分析基础并形成财产理论体系。“信息性占有理论”的法律建构需要诉诸技术实践与理论构造的二元法学分析体系。在实现机制上,数据财产的“信息性占有”需要借助联盟链下的NFT“信息休”作为技术中介,借此实现占有主体对数据财产的特定化约束(占有心素)客体化支配(占有体素)和信息性公示(占有公示)。“信息性占有理论”包括二元主体构造(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两分客体类型(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在内的理论体系。融合技术与规范二元进路的“数据财产信息性占有理论”为数据确权提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供给与实践方案。
关键词:数据财产;信息财产;信息性占有;信息体;区块链
6.平台规则的分层协作式审查模型构建
作者:张震宇(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时代网络平台规则制定权的扩张,对国家立法权与基本权利构成了挑战。现有司法审查受限于个案与管辖争议,备案审查主体分散、标准空泛等,难以应对平台规则的系统性越权。基于协作规制视角,本文构建以网信部门为核心、法院联动、行业协会参与、人大监督的平台规则分层协作式审查模型。通过全链条监督机制确保平台规则既符合上位法,又兼顾技术理性与权利保障,推动数字治理从监管合规迈向权利保障合规。
关键词:平台规则;规范性文件;协作规制;分层协作审查
7.数字平台互操作性的二元架构与反垄断规制新策
作者:高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平台互操作性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特别是在促进市场竞争和创新方面。互操作性可分为横向和纵向两类,前者涉及同类平台间的服务互联,后者则关注平台与第三方服务间的连接。横向互操作性旨在打破平台自然垄断,提升竞争水平;纵向互操作性则通过开放数据和协议,促进二级市场的创新和公平竞争。基于自然垄断和基础设施理论,横向互操作性规制应侧重于全协议互操作性,采用命令控制方式进行有限规制;而纵向互操作性则涉及不同层次的数据互操作性和协议互操作性,适宜通过合作规制模式进行管理。该双重规制框架有助于平衡平台竞争与创新,为数字平台的行业管制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关键词:互操作性;二元架构;自然垄断;基础设施
8.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共有的产权界定问题研究
——基于交易成本的视角
作者:刘强(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中,共同所有模式具有产权界定效率性方面的优势。在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产权界定中,共有关系相对于单独所有及分别所有能够更有效地节约交易成本,以及实现对科研人员的经济激励。在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共有模式中,存在协商确定共有类型、共有份额等静态产权界定成本,以及共有权利行使与共有收益分配方面的动态产权界定成本。按份共有在权利形成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较高,共同共有在权利行使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较高。在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中,为使专利共有模式在产权界定中的效益得到更充分地体现,可以在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规则中规定法定共有模式和专利共有类型,并明确专利共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
关键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共有;产权界定;交易成本
9.风险社会理论视域下专利制度二元风险检视与治理
作者:杨静(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期美国利用专利技术权力对中国实施的贸易倾轧与科技围堵是一种技术政治襄扶下的专利制度化风险。专利制度风险是制度化风险与技术性风险的二元组合,即财产权逻辑下技术私权化决策引致的内源性风险,以及专利系统加工、庇护与加持下技术自身负面性延展和衍生所导致的外生性风险。专利制度风险研究有必要引入风险社会理论,基于“危险”研究范式,将制度架构与技术客体的二元风险同时置于分析的中心。专利制度风险治理需要对现有的制度价值目标、风险控制安全阀和程序进行调整,经由理念、规范与机制维度的内部调适,以及整体和国际维度的外部治理,控制、改善制度化风险,削减、消除技术性风险,提升制度的安全价值和创新质效。
关键词:风险社会理论;“危险”范式;专利制度化风险;专利技术性风险;系统控制
10.音视频编解码专利池许可的FRAND原则适用
作者:蒋屹(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对标准组织的承诺专利权人,普遍受到FRAND原则的约束,音视频领域以专利池许可为主,在专利池无需对标准组织承诺的情况下,专利池作为许可主体时是否也应当遵守FRAND原则成为焦点问题。从专利池的性质、标准化组织的许可政策以及市场发展阶段的视角分析,专利池适用FRAND原则具有合理性和应然性。实际上,应基于其许可行为的善意与否而非单纯依据许可费用来判断专利池许可方式是否遵循FRAND原则,以此才能有助于平衡音视频领域专利池权利人与实施人之间的利益,进而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音视频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专利池;专利许可
【青年论坛】
11.动态竞争观下电子游戏规则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作者:李瑾(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仅模仿在先游戏规则并更改其外观表现的“换皮”行为,在知识产权法路径下因理据不足而面临规制困境。相较之下,柔性且灵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路径成为理论与实践的应然选择。然而,“换皮”行为往往侵蚀在先游戏的市场利润。若以利益损害为核心展开静态分析,极易形成对任意“换皮”行为的普遍性否定评价,难以在模仿自由与创新保障间实现均衡。对此,有必要引入动态竞争观,将“换皮”行为不正当性的判定重心由静态利益的损害转为对动态创新过程的破坏。“换皮”行为的规制应以提升市场整体创新水平为目标,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特定情况下才对电子游戏规则提供有限保护,且保护力度受行为样态要件与模仿客体要件的双重限缩,从而为市场主体留下合理的自由模仿空间。
关键词:电子游戏规则;“换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动态竞争观;创新
12.我国劳动者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检视与调适
作者:常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劳动者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三重困境:其一,量化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集体同意规则;其二,个人同意规则与集体同意规则之间存在潜在规范冲突;其三,集体同意规则的有效运行缺乏相应的现实条件。就其理论逻辑而言,劳动者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生成机理,源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国家三方主体之间差异化的利益关切,需通过建构并维持三方控制机制的结构性平衡,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协调与整合。而当前规则运行因境的根源正是三方控制机制的结构性失衡。基于此,未来应对既有规则体系进行优化调整,以恢复其内在平衡。具体而言,在非大规模劳动者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情形下,应适度回避量化监管模式;同时,将个人同意规则重构为拒绝权规则,并完善以集体同意规则为核心的集体控制机制。
关键词:劳动者;个人数据;数据跨境流动;跨境人力资源管理
13.商标临时保护制度的理论阐释与规范重构
——以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为分析对象
作者:陈娜(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注册阶段的商标处于未注册与已注册之间的中间状态,如何在确权完成前回应注册期内经真实使用形成的商标商誉法益,构成我国商标法治亟待解决的问题。该阶段生成的商标商誉,在法益属性上与注册商标高度同质,应从权利生成的动态过程加以理解。注册期商标商誉并非处于“无权状态”,而是一种已具备现实利益内容、指向未来确权完成的事实性财产法益,具有“形成中权利”的特征。基于此,商标临时保护不宜被定位为注册主义下的例外性补偿机制,而应以财产规则为规范逻辑,构建以预防性保护为导向的制度框架。并借鉴比较法经验,于商标法体系内为注册期商标构建稳定、可预期的保护路径。
关键词:事实性法益;形成状态;财产规则;独立请求权;规范重构
14.作为数据利益协调机制的个人数据匿名化
——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数据利益平衡为中心对象
作者:张宸瑜(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是释放数据价值、赋能治理与产业发展的关键路径,但数据开放中公共价值的释放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天然张力,由此引发三重核心利益冲突。个人数据匿名化并非单纯技术手段,而是以数据利益动态平衡为核心,融合技术逻辑、法律原则与治理理念的系统性协调机制,经由识别筛选、识别评估、责任配置三大递进式机制,可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闭环治理框架。识别筛选机制从源头界定数据保护等级与利益边界,识别评估机制在运营过程中动态调适利益失衡,责任配置机制通过梯度化权责划分实现事后校正。该机制有望破解技术匿名化的局限性与权利结构失衡问题,并为公共数据开放、个体隐私保护与运营主体合规发展搭建动态平衡的桥梁。
关键词:公共数据;数据生命周期;数据治理;授权运营
【英文版】
15.The Path to Improving China's Copyright Limitation Rules in the Context of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Education: A Reflection on the Amendment of Article 35 of Japan's Copyright Law
Author: Xing Hetong(School of Civil,Commercial and Economic Law,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Graduate School of Law, Waseda University)
Abstract: Against the backdrop of the rapid advancement of the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education, the use of works in teadhing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frequent. However, China's cunrrent copyright Iimitation rules remain outdated and fail to meet the practical demands of the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education. Japan’s Copyright Law, Article 35, underwent significant amendments in 2018, expanding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introducing a compensation mechanism, and retaining the original fair use provisions, thereby creating a system paradigm that balances the public interest in education with the rights of copyright holders. Drawing on its legislative experience, this paper recommends that China improve the existing fair use rules, refine the criteria for eligible entities, and enhance the rules for the use of works. Additionally, it suggests improving statutory licensing rules, establishing a statutory license for educational public transmission, refining Article 8 of the Regul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on Information Networks, and introducing supporting systems, to achieve a coordinated advancement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educational equity.
Keywords: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education; copyright limitation system; fair use; statutory license
教育数字化背景下中国著作权限制规则的完善路径
——以日本著作权法第35条修改为镜鉴
作者:邢贺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
内容提要:在教育数字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教学中作品使用频繁,但中国现行著作权限制规则仍显滞后,难以满足教育数字化的现实需求。日本著作权法第35条于2018年经过重大修改,通过扩大适用范围、引入补偿金机制、保留原有合理使用条款等方式,构建了兼顾教育公益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制度范式。借鉴其立法经验,建议中国完善现有合理使用规则,完善行为主体要件,完善使用行为规则;同时完善法定许可规则,增设教学性公众传播法定许可规则,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8条,增设配套制度,以实现著作权保护与教育公平的协同推进。
关键词:教育数字化;著作权限制制度;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立足科技创新与法律实务的交融发展,成为横跨科技、法律、知识产权领域从事学术交流、实务沟通、绩效展示和形象推介的重要媒体和信息平台,致力于实现“促进科技与法律互动、服务学术与产业创新”的办刊宗旨。
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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